[摘要] 因为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始终不给购房人施某办理土地使用证。省高院昨日在官方微信上公布这起案例,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国土部门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因为欠缴,国土部门始终不给人施某办理土地使用证。省高院昨日在官方微信上公布这起案例,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国土部门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原告施某诉称,2009年3月,其与山水公司签订华门花园,购买了一套,并取得该房屋权证。后其多次前往江宁区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对方均以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因山水房产公司存在变更原出让时用地条件,超容积率建设未补交的行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施某认为,被告不给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涉案房屋颁发。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商品房项下土地因存在突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的违规行为正在处理,导致无法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山水公司未依法足额补缴,故其无法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等,其尚不具备为原告办理条件,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予对原告的涉案颁发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为原告施某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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